一、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 文化處
二、設立目的:以從事文化藝術事務為目的。
三、設立基金最低限額: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貳佰萬元。
四、申請人:董事或遺囑執行人。
五、申請設立所需文件(下列文件1式4份正本,申請書僅需1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印信及董事(監察人)之印鑑清冊。
(八)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九)年度工作計畫。
(十)捐助人名冊。
(十一)三人以上捐助設立者,檢附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紀錄。
(十二)基金會籌備會會議紀錄。
(十三)基金會董事籌備會會議紀錄。
(十四)基金會房屋使用同意書(檢附證明文件)。
(十五)基金會印信(圖記)。
六、申請程序及處理期限:
(一)向臺東縣政府(文化處)申請後,於60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30日)。
(二)經核准者,發給許可文件。
七、許可設立者聲請登記(含財產移轉)程序:
(一)收受設立許可文件後15日內,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登記。
(二)收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報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備查。
八、董事、監察人人數及資格規定:
(一)董事:
1、人數5人至25人,並應為單數。
2、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
3、董事為無給職。
4、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文化藝術專業素養或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經驗。
5、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6、財團法人法第42條董事長及董事之消極資格限制。
(二)監察人(得置):
1、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2、監察人為無給職。
3、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4、財團法人法第42條監察人之消極資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