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文化類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
依據:臺東縣政府文化類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原則、臺東縣政府文化類國內團體舉辦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表
公告事項
一、 審查「活動類」案件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申請補捐助之機關、學校、立案團體(以下簡稱申請者)申請經費補捐助活動需求時,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最遲不得少於十四日,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活動,不在此限。將申請經費補助表(格式如附件)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達本府審查,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本府得通知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查時列席說明。已逾活動結束後二個月或逾年度方送本府之案件不予核銷。
(二)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補捐助以具社會公益、教育、訓練等性質為優先,並應考量本府財政狀況及對縣政推動之配合度暨公平性原則。
(四)下列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助:
1.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得超過補助金額 之百分之五十。
2.機關學校之聯誼性經費。
3.其他經審核者。
4.申請單位之薪資、人事、行政管理費及出國經費不予補助,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出國經費,不在此限。
(五)申請者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列明該活動之全部經費內容與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超過二萬元以上申請者應自籌申請案件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費(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活動經費,不在此限。
(六)本府收受申請案後,依審查項目及比重審核:
1.活動內涵、目的、意義及期間占百分之五十。
2.社會公益性及教育性占百分之二十。
3.預計參加人數及成員占百分之十。
4.預計活動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占百分之十。
5.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占百分之十。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核定:
1.同一活動申請本府補助及自籌經費已超過該計畫或相關限制者。
2.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逾期尚未完成核銷者。
3.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隱匿、虛偽不實或執行績效不彰之情事者。
(八)已依演藝廳審査須知暨藝文中心展覽要點提出之申請案件,不適用本審查原則。
二、 活動經費類之考核,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補助或捐助金額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含二萬元)應於活動結束後,辦理請款時檢附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
(二)補助或捐助金額於新台幣二萬元以上者(不含二萬元)應於活動結束後辦理請款時檢附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本府得指定相關人員等到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