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
依據: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須知、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件
公告事項
一、申請與審查時間:1年2次,每年1月、7月申請;每年2、8月審查。
(一)每年2月審查同年7月至12月之節目,收件日期:1月1日至1月31日。
(二)每年8月審查隔年1月至6月之節目,收件日期:7月1日至7月31日。
二、申請類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藝文活動。
三、資格條件:除各類比賽、具宗教儀式或宣導、畢業典禮等針對特定對象者不予受理審查,凡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審查。
(一)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者。
(二)團體申請者須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限本人演出且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計畫內容必須與文化藝術表演相關,並符合本處相關規定。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及實地考核
(一)初審:由初審小組執行。
(二)複審:聘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
五、審查結果:審查會議結果依級列等,並函覆各送件者。
(一)第一級:依其申請演出經費由本處負擔二分之一,其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保證金、清潔費等費用)。
(二)第二級:由本處提供部分演出經費,其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保證金、清潔費等用)。
(三)第三級:提供場地,其經費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於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場地保證金、清潔費等費用)。
(四)第四級:未通過。
六、演出內容,應確實依法取得演出使用權,並同意授權本處因存檔需要之複製,若有著作權糾紛,由演出團隊或個人負責。
七、考核與評鑑:
(一)通過本處審核之案件,必須簽定合約書、場地切結書等相關文件,並依計畫
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後審核之依據。
(二)經核定通過之申請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即函報本處核備,本處保有撤銷演出之權利。